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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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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公司: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

一、合同之债是什么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之债的特点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三、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1、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   

2、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写清楚具体的信息,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

柳河历史悠久。在距今4000年前的西周时期为肃慎氏南界,经千年朝代更迭,历史沧桑,至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建县,距今已近百年。柳河地理环境得天独厚。属长山系的龙岗山脉横亘柳河全境,构成了山地、丘陵和沟谷平原互为交错的自然地貌。多样的土壤类型为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全县林地总面积为335万亩,占幅员面积的66.69%,森林覆盖率为55,6%;耕地面积98万亩,其中旱田68万亩,水田30万亩,占幅员面积的13.5%。全县水源较为充足,水域面积9.45万亩,主要河流有一统河、三统河、窝集沟河和哈泥河,总长度250.2公里。全县平均海拔400米,属大陆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5℃,平均降水750毫米,平均日照255l小时,无霜期126——138天左右。柳河旅游资源较为丰富,距县城35公里的罗通山以其神秘的古迹传说与隽美的自然风光闻名遐迩;距县城7.5公里的三仙峡国家森林公园以其独特的长白山森林特征和气势恢弘的福兴寺庙宇吸引众多游客,身居罗通山和三仙峡,确有回归大自然之感受。